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对于一所名校来说,教学、科研是衡量这所学校的主要指标,但是廉洁与纪律却是立校之基、强校之本。
溯源固本,方能确保发展道远流长。
信号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需要把握的是为什么在这样一个时间点,中共中央选择了重新印发《准则》和《条例》。回顾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的这三年,“十二五规划”已画上句号圆满收官。这三年,查处了省部军级以上高官一百多人,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市,全部有省部级高官落马,实现了反腐“无禁区、全覆盖”。如此大的反腐力度与从严治党的决心其实就早已释放出了一个“信号”: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党中央要修订以前的相关政策条例。正如通知中指出:“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重新修订的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
其实,伴随《准则》《条例》的不断完善,从起草到后来的修订,都是有据可循、“信号”先行的。在此,需要对于一些历史情况作简单回顾。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此时经济体系的运行基本沿袭计划经济的模式。查处的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数量仅数千件,1979年数据缺失,1980年查处案件只有7000件,大案要案89件(涉及金额一万元以上),腐败案件数量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相当。但是在下一个时间段,腐败现象在1981年进入第一个波峰阶段,当年查处的案件开始急剧上升,达到31000件;1982年继续上升到32602件,这一年查处的大案要案激增到2512件。邓小平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问题的出现与领导人的讲话释放了“信号”:相关政策文件将要出台。不久,中央就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
此后,关于共产党员廉洁自律与共产党纪律处分的政策文件就在不断完善发展。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2007年初,中央纪委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条例》在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
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信号表明,这次《准则》《条例》的修订是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
变化
2014年3月的《在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有这样的表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过去大大增加,这就是党的十八大强调全党要经受住‘四大考验’、防止‘四种危险’的目的所在。”
十八大提出:“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这四种危险中,包含了许多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建设而出现的新情况与变化,我们用一组数据来看看。
图1 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年龄分布
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中,21位落马者集中在56-60岁,对副省部级官员来说,60岁面临着退居二线或退休,便有官员在离任之际企图利用权力再捞一把。刘铁男、谭力、祝作利、张田欣等均倒在“59岁门槛”上。即使退休也不是避风港,67岁的阳宝华和71岁的徐才厚,都在退休年龄相继落马。
图2 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分布系统
21位落马官员来自政府和政协系统。政协系统的10名落马者,在进入政协前,大都曾在地方党委、政府与人大工作数十年。本次统计还包含两位拥有副省级行政级别的央企高管,华润董事长宋林和中石油副总经理王永春。
图3 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落马原因
各种形式的受贿是官员落马最主要的原因。除所列原因外,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贿选和挪用公款也各被提一次。
这些情况从年龄、分布、原因等各方面都非常复杂,如果“变化”再不来,那么后果将是很严重的。而这次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为了满足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的产生的“变化”,值得我们进行深度解读。
首先,要提的是《准则》在对象和内容上的两个变化:“加法与减法”。
在修订后的《准则》出台后,大多数人都会疑惑:怎么这么短?原《准则》共4个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共8条、309字,篇幅一下子少了90%以上。
前后对比发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8个禁止”“52个不准”,这些“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并且现行《准则》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且只针对廉洁从政方面,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总体要求。从之前的案例可以看出,十八大以来落马高官年龄跨度大、落马原因复杂、实际情况多种多样,如果继续使用之前的《准则》,那么对于当前的情况约束力是有限的,
修订组认识到《准则》应该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和古今中外高尚道德追求,从高不从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应该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 “正面清单”,体现了我们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并且值得一提的是,原《准则》里的“52个不准”中有48个不准经修订后被吸收进了新《条例》,将继续在“负面清单”中发挥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到《条例》的一个明显变化:“原先十大类变为六大类,‘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法各表’,并且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一件件案子都在告诉我们,很多时候“大问题”的发生往往是对于“小问题”的忽视造成的,防微杜渐要从那些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抓起。这时候,就需要一些“纪律”来对党员进行约束,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类从各方各面对党员进行约束。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例如,在中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在近期的通报中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这些都可以从新修订的《条例》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尺度
《条例》公布后,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广泛关注:那我们平时经常参加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算违纪吗?同时而来的还有诸如“党员不能炒股了吗”等问题。
我们需要仔细研究一下《条例》的尺度把握真的如此之严格吗?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依然可以照常进行。
而至于“党员炒股”等问题,依然需要把握的是尺度问题。《条例》发布后,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经了解,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可见,“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除了以上谈到的问题,其实这次重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还有许多亮点,比如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此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更是被首次提出,以往我们强调的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
下一步,如何在实践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