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下午两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显冬教授,在我校科学会堂举行了一场名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辩——兼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法律规范体系”的讲座。
讲座最开始,李显冬教授向大家提出一个问题: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民法?就“民法”一词的由来,李教授介绍道,“民法”一词并非中国固有,而是是借助西方近代私法概念而形成的。在移植西方民法的同时,也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误解:中国古代没有民法。李教授强调,虽然在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但并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接着李教授就此问题进行深入阐述。首先,他从“法律渊源”这一角度与同学们探讨中国古代的民法。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民法是由多种法律渊源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礼”。当然这个“礼”无疑也是一种文化现象,然而,它又确实起到了一种法律规范的作用。其次,中国古代还存在着习惯法调整的现象。在古代,既然法典规定的条文非常有限,那么,商品经济的生活就要依靠习惯法来予以调整。教授以我国的典当制度为例,详细说明了习惯即使在今天也依然是可以在社会中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
然后,李教授说道,“律例并用,以例辅律”正是古代法律的一大特点。虽然中国古代,在正律当中并没有太多的民法规定,可是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是绝不能仅仅局限于律典的,因为在中国古代,除了正律之外,尚存在着大量的“例文”。因此,教授认为,虽然我们在考察《大清律》这些古代法典时,找不到多少与今天民事法律规范完全相同的东西,但是如果对古代的例文进行考察即会发现,我们今天民法中的许多法律规范或制度不但大量存在,而且在有些方面是相当系统的。
最后李显冬教授总结道,中国古代肯定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有法制必有法典”的思维定势显然有欠妥当,中国古代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他说,中国固有民法是在一个包含有多个法律规范系统的层面之中,实施着多种法律渊源综合调整的法律规制方法。在古代,可以说中国人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系统论的方法,而形成自己开放性的民事法律。
此次华电大讲堂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1994年至1995年在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研修两年。他的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权法、民商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中国民法史、矿业法、土地法、农业法、婚姻继承法等。他的学术成果包括,专著: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侵权责任法案例重述》、《中国物权法要义与案例释解》、《民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民法债权法案例重述》、《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土地立法研究》等;译著:《普通法的历史基础》;论文:《城乡一体化语境下典权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复兴的必要与可能》、《典权在农村采矿用地复垦中的积极价值》、《震后房屋修缮重建的法律难题》、《确立矿业物权理念,构建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市政特许经营的双重法律关系》、《传统无讼观与移植法律在当代中国的碰撞与融合》、《民有私约如律令考》等9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