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下午2点,高祥教授在我校科学会堂举行了主题为“从澳大利亚公司法的发展看法治精神”的讲座。
首先,高祥教授介绍了澳大利亚的概况,包括它的地域、人口、历史等方面。接着高祥教授谈到了澳大利亚的政治制度和政府机构及法院体系。他讲道,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法治规定于宪法中,联邦和州都有自己宪法和法律,但是联邦宪法法律地位高于州宪法法律。此外,与美国一样,国家主要政府机构为联邦政府,接着是州政府及地方政府。高教授介绍道,澳大利亚的法院体系是这样的:高级法院下管着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后两者相互独立且并行。
然后,高祥教授谈到了澳大利亚公司法的发展。高教授举了一些例子将澳大利亚公司法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引出。他阐述道,第一阶段:1862年各州对英国公司法的引进,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各州立法都不统一。第二阶段:1961年统一公司法,各州同意由联邦颁布统一公司法。第三阶段:1981~1991合作计划,1978年查林顿政府与各州达成协议,促使了1981年公司法案的产生。1991年公司法真正设立,但1991年公司法的宪法效力在1999年至2000年期间遭到了来自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一系列质疑,“交叉授权”规定无效,于是澳大利亚公司法发展到达第四阶段:2001年联邦国会颁布了通行澳大利亚的新公司法案。
紧接着,高教授由此与同学们一起探讨了法治精神。他认为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理念上依法治国,宪法至上,主权在民。第二:思想上崇尚道德法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第三:行动上遵守法律,出现纠纷依法解决。第四:制度上司法独立,法律至上。第五:法律解释上不可以任意或者出于政治目的而加以解释,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解释法律。
最后,同学们积极向高教授提问,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高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银行法、公司法。1997年5月,获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商法公司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llm in corporate, commercial and taxation law),2001年7月,获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phd)。主要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美国《约翰梅森国际商法》杂志编辑委员会顾问,澳大利亚法学会国际法委员会中国核心小组成员等。